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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40008317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法 第十條
  1.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 七十五 為上限;施行後第 六 年起,以百分之 六十 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