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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三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3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四點

    貸款經辦機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基金各項貸款規定辦理之貸款扣除非依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農漁會及農業行庫)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借入本基金辦理部分之餘額,以及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依本基金各項貸款規定辦理之貸款餘額,由本基金予以補貼利息差額,其利息差額補貼標準由農業部訂之。
    一、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農漁會及農業行庫)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05號令修正

    第三十四點

    貸款經辦機構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基金各項貸款規定辦理之貸款扣除非依「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農、漁會及農業行庫)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借入本基金辦理部分之餘額,以及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依本基金各項貸款規定辦理之貸款餘額,由本基金予以補貼利息差額,其利息差額補貼標準由農委會訂之。
    一、現行利息差額補貼標準係由農委會訂定發布,且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委員會(己更名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亦為農委會所屬單位,爰予修正。
    二、本點涉及「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農、漁會及農業行庫)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因係規範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案件,故不受該要點停止適用影響,爰維持相關規定。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三十四點

    貸款經辦機構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基金各項貸款規定辦理之貸款扣除非依「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農、漁會及農業行庫)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借入本基金辦理部分之餘額,以及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依本基金各項貸款規定辦理之貸款餘額,由本基金予以補貼利息差額,其利息差額補貼標準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3311號
    發文日期:
    95年06月26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信用部農業發展基金貸款補貼息之會計入帳方式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128號函
    發文日期:
    98年03月23日
    函令摘要: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免收徵信費用
  3.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15080079號
    發文日期:
    101年02月29日
    函令摘要:
    釋示調整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基準
  4.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84079號
    發文日期:
    103年10月24日
    函令摘要:
    釋示調整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基準(103年10月24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