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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四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3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四十二點

    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債務協商、聲請更生或清算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將本基金貸款有關下列事項,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全國農業金庫,並副知農業部:
    (一)協商開始日期、協商成立與否、經法院認可或依公證法作成公證之債務清償方案。
    (二)法院裁定之保全處分日期、更生程序開始日期或清算程序開始日期。
    (三)經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或清算債權內容。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序文文字。
  2.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251號令修正

    第四十二點

    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債務協商、聲請更生或清算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將本基金貸款有關下列事項,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全國農業金庫,並副知農委會:
    (一)協商開始日期、協商成立與否、經法院認可或依公證法作成公證之債務清償方案。
    (二)法院裁定之保全處分日期、更生程序開始日期或清算程序開始日期。
    (三)經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或清算債權內容。
    一、本點新增。
    二、為加強管理,明定貸款經辦機構應報送協商、更生或清算相關日期及結果,俾以稽管利息差額補貼事宜。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