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 發文機關:
- 總統府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法規分類:
- 法律
-
- 發文字號:
-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71條
-
-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
第71條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一○、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一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一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一三、代理收付款項。
一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一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一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