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71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71條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一○、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一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一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一三、代理收付款項。
    一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一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一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