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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84586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84586B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第四點

    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新貸案件之保證,每案由本會依保證金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前項百分之零點五行政費用補助,以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案件為限,且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紓困貸款之申請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考量農業信用保證機構為協助擔保能力不足之業者取得紓困資金,提供紓困案件之信用保證,除於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並縮短、加速審核時程,致增加相關行政作業成本,為補助其額外之成本負擔,以協助產業儘速復甦,爰修正本項規定,明定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一百十年度新貸案件之保證,每案由本會依保證金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二)為與貸款經辦機構一致性處理,爰行政費用補助範圍排除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併予說明。
    二、為利補助資源衡平分配,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行政費用補助範圍以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於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前核准新貸案件之保證為限,且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