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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84018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018B號令修正第11點;並自110年1月1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借款人僅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二)借款人支付全額保險費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支付全額保險費金額;借款人獲政府補助同保險之部分保險費且核貸金額包含該補助金額者,該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一、為鼓勵農(漁)業者參加農業保險,充分支應其繳納保險費所需資金,對於保險費金額超過三十萬元部分,不受百分之九十上限之限制,及考量各項農業保險保險費繳付方式與補助程序不同,爰就實務執行情況,修正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規定,並分款列示。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二款後段,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65084127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106年6月9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一)借款人保險費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為保險費金額。
    (二)借款人保險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者,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九十。
    借款人另獲農委會補助該保險費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一、第一項明定本貸款額度。
    二、參照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要點體例,第二項明定借款人另獲農委會補助該保險費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