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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84586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農授金字第1095080082A號令訂定,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第三點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貸款(以下簡稱新貸案件)及第二項於該辦法施行之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其行政費用,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新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且依核貸金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二)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且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之貸款餘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前項百分之零點五行政費用補助,以貸款經辦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案件為限,且每一貸款經辦機構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為利補助資源衡平分配,明定行政費用補助範圍為貸款經辦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新貸案件及核准利息補貼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舊貸案件,且每一貸款經辦機構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2.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農授金字第1095080082A號令訂定,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農授金字第1095084624A號令修正,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第三點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貸款(以下簡稱新貸案件)及第二項於該辦法施行之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其行政費用,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新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且依核貸金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二)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且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之貸款餘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前項百分之零點五行政費用補助,以貸款經辦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案件為限,且每一貸款經辦機構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為利補助資源衡平分配,明定行政費用補助範圍為貸款經辦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新貸案件及核准利息補貼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舊貸案件,且每一貸款經辦機構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3.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農授金字第1095080082A號令訂定

    第三點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貸款(以下簡稱新貸案件)及第二項於該辦法施行之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其行政費用,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新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且依核貸金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二)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且依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之貸款餘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考量貸款經辦機構為配合本會政策辦理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並儘速支應業者緊急性之紓困需求,除需確認業者為紓困振興辦法適用對象外,並應縮短、加速審核時程,致增加相關行政作業成本,為提高貸款經辦機構承作誘因,補助其成本負擔,以協助產業儘速復甦,爰對於辦理紓困貸款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舊貸案件利息補貼之貸款經辦機構,除由本會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三十四點規定,按本會訂定之利息差額補貼標準予以補貼外,新貸案件依核貸金額,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依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之貸款餘額,另分別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