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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84586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農授金字第1095080082A號令訂定,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第四點

    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新貸案件及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展延期間之保證,其行政費用,由本會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新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依保證金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二)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之保證餘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前項百分之零點五行政費用補助,以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案件為限,且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利補助資源衡平分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行政費用補助範圍為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准新貸案件及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展延期間之保證。
  2.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農授金字第1095080082A號令訂定,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農授金字第1095084624A號令修正,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第四點

    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新貸案件及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展延期間之保證,其行政費用,由本會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新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依保證金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二)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之保證餘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前項百分之零點五行政費用補助,以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案件為限,且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利補助資源衡平分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行政費用補助範圍為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准新貸案件及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展延期間之保證。
  3.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農授金字第1095080082A號令訂定

    第四點

    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新貸案件及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展延期間之保證,其行政費用,由本會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新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依保證金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二)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依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之保證餘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考量農業信用保證機構為協助擔保能力不足之業者取得紓困資金,提供新貸案件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展延期間(含本金寬緩及延長貸款期限)之信用保證,除於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並縮短、加速審核時程,致增加相關行政作業成本,為補助其額外之成本負擔,以協助產業儘速復甦,爰對其提供保證之新貸案件依保證金額,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依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之保證餘額,分別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但合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