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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4301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休閒農場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I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借款人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者,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籌設期限補正許可登記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係規範借款人屆期未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之處理方式,應收回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並繳還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該筆貸款資金需求,貸款經辦機構得另以其一般放款支應,或亦得要求借款人自行清償;為使用語一致、明確,且貸款經辦機構以一般放款核貸係屬其自主範疇,爰參酌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酌作文字修正。經收回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借款人該筆貸款資金需求,貸款經辦機構仍得另以其一般放款支應。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點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借款人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者,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於籌設期限內取得許可登記證,屆期未能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一、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明定本貸款對象。
    二、為避免借款人無法於主管機關核定之籌設期限內取得許可登記證,致未能合法經營休閒農場,爰於第二項規範借款人應於籌設期限內取得許可登記證,逾期未完成者,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貸款本息。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