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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4301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休閒農場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301A號令修正第12點,並自109年4月9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二十三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資本支出與週轉金合計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休閒農場為二人以上共同申請籌設或經營者,每一休閒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考量部分休閒農場業者營運週轉所需資金較高,為利該等業者於每一借款人或每一休閒農場最高貸款額度內,得彈性申請提高週轉金貸款額度,爰增訂第二款但書規定。
  2.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I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二十三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休閒農場為二人以上共同申請籌設或經營者,每一休閒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一、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條次調整、休閒農業設施增訂農特產品零售設施並調整款次,及增訂第三款,爰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增訂第三款,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三款如下:
    (一)申貸本貸款除須符合本貸款額度上限外,尚應符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每一借款人所貸農機貸款等十六項貸款總餘額上限為八百萬元。但各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惟本貸款額度係依貸款用途為資本支出或週轉金分別訂定,於適用前開總餘額上限規定,有因申貸項目先後次序不同,而得申貸金額不同之不合理情形,爰參酌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新增第三款,明定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規定,於適用前開總餘額上限時,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另考量部分休閒農場為二人以上共同申請籌設或經營,爰增訂但書規定,每一休閒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使貸款資源作合理分配。
  3.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點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二十二款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週轉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貸款額度。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