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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4301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休閒農場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J號令修正第11點、第12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休閒農場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增訂週轉金之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二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點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本貸款償還方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