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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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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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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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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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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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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第13點、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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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1、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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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03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第9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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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各款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
(二)土地共有或承租者:
1.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或承租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或承租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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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7508013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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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各款之ㄧ者: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權人。
(二)林地共有或承租者:
1.無分管協議書者,以林地共有人或承租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林地共有人或承租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