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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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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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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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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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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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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D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10、11、12、13、14、15點,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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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林齡未達一年之土地所需整地、新植及施肥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造林地撫育:林齡一年以上未達六年之土地所需補植、刈草、除蔓及施肥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三)造林地管理:林齡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土地所需修枝、除蔓、疏伐、擇伐、間伐及病蟲害防治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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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03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第9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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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林齡未達一年之土地所需整地、新植及施肥等支出。
(二)造林地撫育:林齡一年以上未達六年之土地所需補植、刈草、除蔓及施肥等支出。
(三)造林地管理:林齡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土地所需修枝、除蔓、疏伐、擇伐、間伐及病蟲害防治等支出。
前項貸款用途相關土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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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7508013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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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林地新植:林齡未達一年之林地所需整地、新植及施肥等支出。
(二)林地撫育:林齡一年以上未達六年之林地所需補植、刈草、除蔓及施肥等支出。
(三)林地管理:林齡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林地所需修枝、除蔓、疏伐、擇伐、間伐及病蟲害防治等支出。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