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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十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D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10、11、12、13、14、15點,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週轉金貸款期限,參照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有關果樹及苗木週轉金最長五年規定。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造林地新植、撫育及管理用途等貸款期限,分別明定資本支出與週轉金最長年限。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6號令修正發 布第 2點、第3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第13點、第17點 ,並自即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最長二十年。
    (二)造林地撫育,最長十九年。
    (三)造林地管理,最長十四年。
    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03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第9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核實貸放,其最長貸款期限規定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最長二十年。
    (二)造林地撫育,最長十九年。
    (三)造林地管理,最長十四年。
    為擴大造林效益,爰各款有關「林地」規定修正為「造林地」,將平地納入本貸款適用範圍,擴大本貸款適用造林區位。
  4.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7508013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核實貸放,其最長貸款期限規定如下:
    (一)林地新植,最長二十年。
    (二)林地撫育,最長十九年。
    (三)林地管理,最長十四年。
    依造林不同期程用途,明定貸款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