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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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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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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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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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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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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D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10、11、12、13、14、15點,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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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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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6號令修正發 布第 2點、第3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第13點、第17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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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最長二十年。
(二)造林地撫育,最長十九年。
(三)造林地管理,最長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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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03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第9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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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核實貸放,其最長貸款期限規定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最長二十年。
(二)造林地撫育,最長十九年。
(三)造林地管理,最長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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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7508013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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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核實貸放,其最長貸款期限規定如下:
(一)林地新植,最長二十年。
(二)林地撫育,最長十九年。
(三)林地管理,最長十四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