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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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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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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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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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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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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第13點、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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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點
貸款經辦機構核貸後應編製「造林貸款核貸借款戶清冊」函送林業管理機關(構);貸款清償或收回時,並應函知林業管理機關(構)。
林業管理機關(構)除適時提供借款人技術輔導外,每年應至少一次派員實地調查其造林狀況,將調查結果登載於「造林貸款動態登記簿」,查有未符造林相關規定者,應通知借款人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最長為一年。未依限改善者,林業管理機關(構)應函知貸款經辦機構依違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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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7508013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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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點
貸款經辦機構核貸後應編製「造林貸款核貸借款戶清冊」(如附件四)函送林業管理機關(構);貸款清償或收回時,並應函知林業管理機關(構)。
林業管理機關(構)除適時提供借款人技術輔導外,每年應至少一次派員實地調查其造林狀況,將調查結果登載於「造林貸款動態登記簿」(如附件五),查有未符造林相關規定者,應通知借款人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最長為一年。未依限改善者,林業管理機關(構)應函知貸款經辦機構依違約程序辦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