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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十七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第13點、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十七點

    貸款經辦機構核貸後應編製「造林貸款核貸借款戶清冊」函送林業管理機關(構);貸款清償或收回時,並應函知林業管理機關(構)。
    林業管理機關(構)除適時提供借款人技術輔導外,每年應至少一次派員實地調查其造林狀況,將調查結果登載於「造林貸款動態登記簿」,查有未符造林相關規定者,應通知借款人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最長為一年。未依限改善者,林業管理機關(構)應函知貸款經辦機構依違約程序辦理。
    本點造林貸款核貸借款戶清冊及造林貸款動態登記簿係以附件形式訂定,考量該等內容時有配合實務修正之必要,為避免經常修正本要點,爰刪除現行規定之附件規定,嗣後改以公函周知方式辦理。
  2.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7508013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十七點

    貸款經辦機構核貸後應編製「造林貸款核貸借款戶清冊」(如附件四)函送林業管理機關(構);貸款清償或收回時,並應函知林業管理機關(構)。
    林業管理機關(構)除適時提供借款人技術輔導外,每年應至少一次派員實地調查其造林狀況,將調查結果登載於「造林貸款動態登記簿」(如附件五),查有未符造林相關規定者,應通知借款人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最長為一年。未依限改善者,林業管理機關(構)應函知貸款經辦機構依違約程序辦理。
    明定本貸款之管理及輔導機制,以確保資金用途符合造林相關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