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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機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B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二)農(漁)民團體。
    (三)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從事之農業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旨在規範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從事農、漁、牧生產應符合相關規定,為振興林業發展,配合第一點將林業機械納入貸款用途支應範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納入林業生產,並參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有關農業之定義,修正農、漁、牧生產為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生產。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8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二)農(漁)民團體。
    (三)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從事之農、漁、牧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 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二)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第一款貸款對象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從事之農、漁、牧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