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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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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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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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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85084745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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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機貸款要點 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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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B號修正第9點、第10點,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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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最長十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七年。
(二)購置或投資之設備農委會另定有耐用年限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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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8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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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最長七年。但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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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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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最長七年,但貸款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四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