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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機貸款要點 第十點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B號修正第9點、第10點,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最長十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七年。
    (二)購置或投資之設備農委會另定有耐用年限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一、考量農機設備如適當維修保養,其耐用年限將可超逾現行規定之貸款期限,爰修正本貸款期限由七年延長為十年。現行但書規定,貸款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由四年延長為七年,移列至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止。
    二、新增第二款,購置或投資之設備農委會另定有耐用年限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以符實務需求。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8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最長七年。但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四年。
    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最長七年,但貸款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四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