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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機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8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畜牧部分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貸款額度以購置或投資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三)購置或投資設備經農委會另定有最高貸款金額者,不得超過該限制。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170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每戶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畜牧部分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並以其購置或投資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前項購置或投資設備經農委會另定有最高貸款金額者,不得超過該限制。
    一、為減輕農(漁)民購買或 投資農(漁)機械及設備之負擔,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一款,將貸款額度成數由實際需要金額之八成提高為九成,並依一般 法制體例修正之。
    二、為避免誤解現行各款為 分列獨立規定,爰將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同屬額度限制規定修正為同項文字,現行第三款屬其他相關規定者則另定一項,以資明確。
  3.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09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購置全新農漁機械及自動化設備、投資改造或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者,其實際需要金額之八成為限。
    (二) 自動化設備貸款每戶最高貸款額度,除畜牧部分為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外,其餘為二千萬元。
    (三) 經農委會另訂有最高貸款金額之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不得超過該項限制。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購置全新農漁機械及自動化設備、投資改造或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者,其實際需要金額之九成為限。
    (二)自動化設備貸款每戶最高貸款額度,除畜牧部分為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外,其餘為二千萬元。
    (三) 經農委會另訂有最高貸款金額之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不得超過該項限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