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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機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B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申請期限如下:
    (一)購置全新農業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或其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於購買後六十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貸款額度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購買事實日期之認定以統一發票記載日期、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為準。
    (二)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六十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配合第一點修正,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170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申請期限如下:
    (一)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或其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於購買後六十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貸款額度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購買事實日期之認定以統一發票記載日期、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為準。
    (二)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六十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現行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申請期限之規定,係為避免農(漁)民購買機械設備後一段期間再提出貸款申請時,遇額度用罄而造成籌資付款之困難,影響農(漁)民權益及政府誠信。茲因農(漁)會迭有反應農(漁)民或有特殊事由,如地處偏遠、相關文件備件所須時程較長等,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爰酌予放寬,以兼顧額度控管原則及農民權益。
    二、現行第二項係為過渡規定,因已逾過渡期間,且與第一項修正申請期間相同,爰配合予以刪除。
  3.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09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申請期限如下:
    (一) 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為之。其購買事實日期之認定以統一發票記載日期、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為準。
    (二) 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三十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於購買事實或輸入許可證、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貸款申請,及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其投資計畫業經核定,於核定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貸款申請者,不受前項限制。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申請期限如下:
    (一)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或於購買事實發生後六十日以內為之,其期間自其取得之統一發票所記載之日期起算。但農(漁)民直接進口部分,應自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貸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六十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