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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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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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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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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85084745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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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機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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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B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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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申請期限如下:
(一)購置全新農業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或其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於購買後六十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貸款額度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購買事實日期之認定以統一發票記載日期、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為準。
(二)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六十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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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17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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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申請期限如下:
(一)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或其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於購買後六十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貸款額度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購買事實日期之認定以統一發票記載日期、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為準。
(二)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六十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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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09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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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申請期限如下:
(一) 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為之。其購買事實日期之認定以統一發票記載日期、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為準。
(二) 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三十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於購買事實或輸入許可證、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貸款申請,及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其投資計畫業經核定,於核定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貸款申請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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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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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申請期限如下:
(一)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或於購買事實發生後六十日以內為之,其期間自其取得之統一發票所記載之日期起算。但農(漁)民直接進口部分,應自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貸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投資計畫自農委會核定日起六十日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