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機貸款要點 第十五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A號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五點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現行第二款規定,係農漁機申請列為貸款牌型作業須知相關事項,與本貸款擔保方式無關,爰予以刪除,另酌修文字。
  2.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B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十五點

    本貸款擔保方式如下:
    (一)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二)國內農機製造廠商,應向農委會出具承諾書,承諾對其產銷之農業機械,如因產品品質或售後服務不良,致借款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應依耐用年限與使用年數比率合理折價無條件收回並將該款逕付貸款機構收回貸款本息,如由國外進口者,應由代理商出具承諾書。遇折價發生糾紛時,由農委會洽請農業機械專家擔任仲裁。但銷售各類農機單價在三萬元以下之農機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免送承諾書。
    配合第一點修正,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五點

    本貸款擔保方式如下:
    (一)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二)國內農漁機製造廠商,應向農委會出具承諾書,承諾對其產銷之農、漁機械,如因產品品質或售後服務不良,致借款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應依耐用年限與使用年數比率合理折價無條件收回並將該款逕付貸款機構收回貸款本息,如由國外進口者,應由代理商出具承諾書。遇折價發生糾紛時,由農委會洽請農、漁機械專家擔任仲裁。
    但銷售各類農機單價在三萬元以下之農機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免送承諾書。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