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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9A號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

    第四點

    信用部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信用部辦理新臺幣境內匯款業務,應採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1.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2.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易碼,並於收到受款金融機構或權責機關請求時,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二)信用部應保存所有有關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三)上開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的交易碼);及匯款人地址或身分證號或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四)上開受款人資訊應包括:收款人姓名、受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五)信用部未能依前四款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匯款業務。
    一、本點新增。
    二、依據FATF第十六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五點至第七點,明定辦理新臺幣境內匯款業務,應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三、依據FATF第十六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六點,明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時,應配合辦理,爰明定第一款第二目但書規定。
    四、依據FATF第十六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八點,明定第五款規定,要求信用部未能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匯款業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