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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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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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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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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75074665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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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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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9A號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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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信用部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信用部辦理新臺幣境內匯款業務,應採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1.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2.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易碼,並於收到受款金融機構或權責機關請求時,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二)信用部應保存所有有關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三)上開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的交易碼);及匯款人地址或身分證號或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四)上開受款人資訊應包括:收款人姓名、受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五)信用部未能依前四款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匯款業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