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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9A號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

    第五點

    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如下:
    (一)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就洗錢與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2.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管措施。
    3.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必要時予以強化。
    (二)前款第一目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2.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3.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4.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三)第一款第二目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
    1.確認客戶身分。
    2.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3.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4.通匯往來銀行業務。
    5.紀錄保存。
    6.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7.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8.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9.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10.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11.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系統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12.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四)農會、漁會之理事會應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理事會及總幹事應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運作,並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文化。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款係規範信用部之?部控制制度,應涵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政策及程序,爰有關信用部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尚非本款規範重點。為避免未來該等依據修正而影響其與本款規定之連結,爰修正序文,刪除有關信用部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依據之文字,並參考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明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應經理事會通過。
    三、依據FATF第一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十一點,及第十八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二點,酌修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文字。
    四、依據FATF第一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十點,增列第二款有關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之相關規定。
    五、參酌FATF第一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十點,將風險評估應涵蓋之面向明定於第二款序文,並參酌同點評鑑準則之(d),增訂第二款第四目規定,要求農會、漁會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本會備查。
    六、依據FATF第十八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一點,及參考「農會漁會信用部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第九點,增訂第三款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至少應涵蓋之範圍。
    七、鑒於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能否有效運作,有賴理事會、總幹事及主管人員之支持,爰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五一○○○五二○○號令修正發布「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銀行業注意事項)第十五點第六款規定,要求農會、漁會之理事會及總幹事應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及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如何運作以降低風險,並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文化,爰增訂第四款規定,該款前段參酌「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說明農會、漁會理事會之責任。
  2.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70340A號令訂定發布

    第六點

    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建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就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二)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風險防制計畫。
    (三)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