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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第六點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9A號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

    第六點

    農會、漁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規定如下:
    (一)信用部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總幹事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二)前款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1.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執行。
    2.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3.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4.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5.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6.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農業金庫)所定並經本會准予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7.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三)第一款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理事會、監事會及總幹事報告。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FATF第十八項建議要求應指定管理階層負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要求農會、漁會應由總幹事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並應至少每半年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
    三、參考FATF第一項建議及第十八項建議要求金融機構應辨識、評估及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及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等規定,明定農會、漁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之職掌,爰為第二款規定。其中第六目並明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係包括全國農業金庫所定並經本會准予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