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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第七點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9A號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

    第七點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規定如下:
    (一)信用部及其分部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信用部及其分部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二)農會、漁會稽核人員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農會、漁會總幹事應督導信用部及其分部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理事長、總幹事、稽核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農會、漁會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本點新增。
    二、為確保農會、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等營業單位確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參照銀行業注意事項第十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要求信用部及其分部應指派人員擔任督導主管,並辦理自行查核,另明定內部稽核應查核事項,爰增訂第一款及第二款。
    三、鑒於理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爰規範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需提報理事會通過。另為提高資訊揭露品質,發揮市場制約力量,爰參酌銀行業注意事項第十七點第三款規定,規範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農會、漁會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爰增訂第三款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