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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第八點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9A號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

    第八點

    員工任用及訓練規定如下:
    (一)信用部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農會、漁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信用部及其分部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信用部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1.曾擔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2.參加本會認可機構或全國農業金庫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書者。
    3.取得本會認可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三)前款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充任者,依下列各目之一符合所列資格條件,視為符合資格:
    1.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前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資格條件。
    2.於下列期限內符合前款第二目資格條件:
    (1)農會、漁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充任後六個月內。
    (2)信用部及其分部督導主管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充任後六個月內。
    (四)農會、漁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人員與信用部及其分部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本會認可機構或全國農業金庫所舉辦或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可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五)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稽核人員及信用部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十一條第三款,爰於第一款明定員工任用應檢視其是否具廉正品格及相關專業。
    三、為確保農會、漁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信用部及其分部督導主管具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專業,明定該等人員之資格條件,並給予緩衝時間,對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充任者,其以參加訓練取得資格之期限,訂為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充任後六個月內,爰增訂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另於第四款明定該等人員之在職訓練最低訓練時數。鑒於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全國農業金庫負責辦理,包括輔導員工訓練,爰將該公司所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課程得計入訓練時數。
    四、參酌「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農會、漁會理事應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負責,監事亦負有監督信用業務執行之職責,另總幹事則應督導信用部及其分部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並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一般信用部員工及稽核人員亦負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義務,爰於第五款明定該等人員每年亦應接受相關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85074009號
    發文日期:
    108年01月08日
    函令摘要:
    農業金融機構依規定公告揭露「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