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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1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10月12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前項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一、第一項配合農業綠能政策之推動,簡化規定,不區分購置淨潔能源設備者及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放寬農企業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為貸款支應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1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一、考量部分農企業有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需求,另為使嚴重地層下陷及受污染農業地區之農地多元利用,爰增加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企業與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為貸款對象。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貸款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以免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農業企業機構規定混淆。
  3.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23號令訂定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
    本貸款適用對象為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囿於資源有限性,農(漁)企業部分未列入本貸款適用對象。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