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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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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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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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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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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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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1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10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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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使用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機械設備。
(二)設置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設施。
前項第二款設置設施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土地變更編定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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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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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購置使用太陽能、生質與廢棄物能源、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發電之農業生產相關機械設備。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於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能、風力設施,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結合農業經營。
2.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3.防止受污染農業地區栽植特定農作物。
前項第二款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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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23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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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為購置使用太陽能或風力發電等淨潔能源之農業生產相關機械設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