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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1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10月12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使用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機械設備。
    (二)設置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設施。
    前項第二款設置設施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土地變更編定同意函。
    一、第一項配合農業綠能政策之推動,簡化規定,不區分售電與否,將購置使用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機械設備,及設置沼氣、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農林植物、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以產生能源之農業相關設施,均納入貸款用途支應範圍,另說明如下:
    (一)新增沼氣利用之相關設備設施為貸款用途支應範圍。
    (二)現行農漁業生產環境尚無產生或使用地熱及海洋能者,爰予以刪除,俟未來科技發展情形,再行修正納入。
    (三)另廢棄物能源部分,為避免非農業廢棄物產生能源,或非國產者,排擠在國內農業生產環境下,產生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能源,爰限制為國內農業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者。
    (四)水力部分,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為非抽蓄式水力。
    (四)生質能部分,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定義,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將農林植物所產生之能源,納入貸款規定,另將前揭「廢棄物」範圍限縮為「農業事業廢棄物」。
    二、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各目及第二項規定,旨在規範設置設施者之用地使用須合法,為求具體明確且易於檢核,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應檢具之合法文件種類,並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1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購置使用太陽能、生質與廢棄物能源、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發電之農業生產相關機械設備。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於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能、風力設施,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結合農業經營。
    2.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3.防止受污染農業地區栽植特定農作物。
    前項第二款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章規定。
    一、配合新淨潔能源政策,將購置使用生質與廢棄物能源、地熱、海洋能、水力等能源項目之農業生產設備納入貸款支應範圍。
    二、明定本貸款如用於設置綠能設施,應符合之地區及規定。
  3.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23號令訂定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為購置使用太陽能或風力發電等淨潔能源之農業生產相關機械設備。
    考量使用淨潔能源之農業生產相關機械設備具節能減碳效益,故明定本貸款用於支應購置該等機械設備所需資金。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