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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1號令修正

    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前項第一款貸款經辦機構不得以內部融資或交互授信方式辦理本貸款。
    前項所稱交互授信,指申貸農(漁)會與經辦農(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申貸農(漁)會貸予經辦農(漁)會本貸款,而經辦農(漁)會於尚未清償前,對申貸農(漁)會貸予本貸款。
    (二)申貸農(漁)會對經辦農(漁)會以外之他農(漁)會貸予本貸款,該他農(漁)會又對經辦農(漁)會貸予本貸款,而經辦農(漁)會於前開貸款尚未清償前,對申貸農(漁)會貸予本貸款。
    (三)四家以上農(漁)會間有前款接續貸款之情形。
    農(漁)民團體或農企業向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者,應於其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或工廠登記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貸款經辦機構申辦。
    一、為確保農貸效益,參照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五點第二項本文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得以內部融資或交互授信方式辦理本貸款。
    二、參照前揭要點第五點第三項規定,增列第三項定義交互授信範圍。
    三、增列第四項明定農(漁)民團體或農企業向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者,應於其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或工廠登記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貸款經辦機構申辦。
  2.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23號令訂定

    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援用農業發展基金其他貸款要點體例,明定本貸款之經辦機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