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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第十點
  1.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13年8月20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之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但購置之設備,本部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209A號令修正第10點,並自105年5月23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之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但購置之設備,本會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參酌性質相近之農機貸款規定,修正本貸款期限由七年延長為十年,並新增但書規定,本會訂定之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貸款經辦機構得在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以符實務需求。
  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8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之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23號令訂定

    第十點

    本貸款之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考量一般機械設備耐用年限,明定本貸款之最長貸款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