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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13年8月20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有特殊情形,報經本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二項文字。
  2.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1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10月12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有特殊情形,報經本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為鼓勵農漁業者購置綠能等設施(備),第一項貸款成數,統一放寬為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部分農漁業者為配合綠能政策,興建設施(備)所需資金較高,增列第二項,有特殊情形,報經本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項之限制,以符合實務需求。
  3.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1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及成數:
    (一)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本貸款成數如下:
    1.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2.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
    (1)設置於屬借款人、其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所有之農地者,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2)餘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考量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後續有售電收入,調整其農地屬借款人、其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所有者貸款成數至七成,餘為五成。
  4.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23號令訂定

    第十一點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並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依農業機械設備資金需求情形,明定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