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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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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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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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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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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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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1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10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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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
本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第一次動撥,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撥完畢。但借款人確有困難,若工程未能於二年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動撥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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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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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情形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於核貸後三個月未撥付完畢,貸款經辦機構應查明借款人資金需求必要性,敘明理由及預計撥付期程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控留額度。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第一次動撥,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撥完畢。但借款人確有困難,若工程未能於二年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動撥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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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23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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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情形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
本貸款核貸後三個月未撥付完畢者,貸款經辦機構應查明借款人資金需求必要性,敘明理由及預計撥付期程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控留額度。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