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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1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10月12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
    本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第一次動撥,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撥完畢。但借款人確有困難,若工程未能於二年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動撥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四點修正貸款用途規定並簡化規定,刪除第二項規定。
    三、現行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1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情形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於核貸後三個月未撥付完畢,貸款經辦機構應查明借款人資金需求必要性,敘明理由及預計撥付期程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控留額度。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第一次動撥,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撥完畢。但借款人確有困難,若工程未能於二年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動撥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考量綠能設施工程須費時較長,放寬綠能設施之貸款動用期限。
  3.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23號令訂定

    第十二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情形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
    本貸款核貸後三個月未撥付完畢者,貸款經辦機構應查明借款人資金需求必要性,敘明理由及預計撥付期程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控留額度。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明定資金撥付相關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