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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第十六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1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10月12日生效

    第十六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且作成紀錄,並應向借款人徵提由國內(外)農業生產機械設備廠商所出具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及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為確保貸款效益,增訂本貸款存續期間,貸款經辦機構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23號令訂定

    第十六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本貸款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且作成紀錄,並應向借款人徵提由國內(外)農業生產機械設備廠商所出具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及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
    為確保貸款效益,明定貸款經辦機構之查驗責任。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