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造林貸款要點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十三點
-
-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D號令修正,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
第十三點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造林貸款土地勘查報告表。但借款人再次申貸之造林地點相同者,免附。
(二)造林位置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或六千分之一),並應標示造林地位置。
(三)借款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承租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土地共有人、共同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個別借款人者,應另檢附分管協議書。
-
-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6號令修正
-
第十三點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造林貸款土地勘查報告表。
(二)造林位置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或六千分之一),並應標示造林地位置。
(三)借款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承租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土地共有人、共同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個別借款人者,應另檢附分管協議書。
-
-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03號令修正
-
第十三點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造林貸款土地勘查報告表。
(二)造林位置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或六千分之一),並應標示造林地位置。
(三)借款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承租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土地共有人或共同承租人之一為個別借款人者,應另檢附分管協議書。
-
-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139號令訂定
-
第十三點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造林貸款土地勘查報告表。
(二)造林位置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或六千分之一),並應標示造林地位置。
(三)借款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承租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林地共有人或共同承租人之一為個別借款人者,應另檢附分管協議書。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