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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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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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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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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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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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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D號令修正,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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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本貸款核貸後三個月未撥付完畢者,貸款經辦機構應查明借款人資金需求必要性,敘明理由及預計撥付期程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控留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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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139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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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情形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並應向借款人徵提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及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
本貸款核貸後三個月未撥付完畢者,貸款經辦機構應查明借款人資金需求必要性,敘明理由及預計撥付期程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控留額度。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