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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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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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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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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55084021I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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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 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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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I號令修正第7點、第9點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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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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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32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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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依下列基準予以補貼: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補貼貸款利率至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
(二)全國農業金庫: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補貼貸款利率至年息百分之三。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所承作之本貸款,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補貼貸款利率至年息百分之五•二五。
本貸款展延期間之補貼基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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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37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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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依下列基準予以補貼: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補貼貸款利率至年息百分之三•五。
(二)全國農業金庫: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補貼貸款利率至年息百分之三。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於本要點修正前所承作之本貸款,補貼貸款利率至年息百分之五•五。
本要點修正後,本貸款展延期間之補貼基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