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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21I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 第十八點
  1.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320號令修正

    第十八點

    本貸款有貸款用途不實或違反第五點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外,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農委會並得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停止借款農(漁)會及經辦農(漁)會辦理本貸款業務。
    配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之修正,增訂違反該項規定時相關配套處分措施。
  2.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375號令修正

    第十八點

    本貸款有貸款用途不實情形者,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外,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農委會並得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停止借款農(漁)會及經辦農(漁)會辦理本貸款業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