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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21I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 第二十一點
  1.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364號令修正

    第二十一點

    本貸款申請展延,應由貸款經辦機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審核意見,轉請農委會核定後始得為之;其資本支出及週轉金貸款之展延,各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展延:
    (一)經辦農(漁)會以內部融資方式辦理本貸款。
    (二)經辦農(漁)會以交互授信方式辦理本貸款,且展延之申請於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後送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本貸款申請展延,不適用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十一點規定。
    一、修正第一項序文,將本會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農授金字第○九七五○八○四○一號函有關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貸款申請展延案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定之規定納入,並比照本會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農授金字第○九八五○八○一八六號函,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達規定金額以上申貸案件轉請本會核定時,應提供審核意見之規定,明定該等政府於核轉申請展延案件時,亦應提供審核意見,以資明確。另本要點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後,本貸款以內部融資方式辦理之案件不得展延規定,已為農(漁)會所知悉,實務上農(漁)會亦未提出此類申請展延案件,是以現行規定第一款有關日期之規定並無必要,爰予以刪除。又為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本貸款申請展延案件於本要點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已送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不受但書以農(漁)會間交互授信方式辦理者不得展延之限制,僅該次修正後送達之申請案件始受限制,爰修正第二款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320號令修正

    第二十一點

    本貸款申請展延,應由貸款經辦機構核轉農委會核定後始得為之;其資本支出及週轉金貸款之展延,各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展延:
    (一)經辦農(漁)會於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前,以內部融資方式辦理本貸款。
    (二)經辦農(漁)會於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以交互授信方式辦理本貸款。
    本貸款申請展延,不適用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十一點規定。
    配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之修正,增訂違反該項規定時相關配套處分措施。
  3.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375號令修正

    第二十一點

    本貸款申請展延,應由貸款經辦機構核轉農委會核定後始得為之;其資本支出及週轉金貸款之展延,各以一次為限。但本要點修正生效前,經辦農(漁)會以內部融資方式辦理本貸款者,不得申請展延。
    本貸款申請展延,不適用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十一點規定。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5080401號
    發文日期:
    97年11月13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21點有關申請展延規定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132號
    發文日期:
    98年03月25日
    函令摘要:
    有關申請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展延案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