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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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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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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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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55084018B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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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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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3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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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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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1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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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以符合下列各條件者為限:
(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農會正會員。
2.農保被保險人。
3.漁會甲類會員。
4.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之農民。
(二)既有貸款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以統一農(漁)貸科目貸放者。
2.以一般放款科目貸放,其用途為農(漁)業產銷用,且核貸時借款人具會員資格。
(三)既有貸款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已貸放案件,且年息為百分之五•五以上。
(四)目前實際從事農(漁)業。
(五)同意本貸款資金全部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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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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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以符合下列各條件者為限:
(一) 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農會正會員。
2、 農保被保險人。
3、 漁會甲類會員。
4、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之農民。
(二) 既有貸款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以統一農(漁)貸科目貸放者。
2、 以一般放款科目貸放,其用途為農(漁)業產銷用,且核貸時借款人具會員資格。
(三) 既有貸款年息為百分之五•五以上。
(四) 目前實際從事農(漁)業。
(五) 同意本貸款資金全部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