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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18B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3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農民。
    ㄧ、序文及第一款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第四點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款移列序文。
    四、第五款與第四點第一項規定均屬本貸款用途規定,無須重複規定,爰予以刪除。
  2.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10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以符合下列各條件者為限:
    (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農會正會員。
    2.農保被保險人。
    3.漁會甲類會員。
    4.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之農民。
    (二)既有貸款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以統一農(漁)貸科目貸放者。
    2.以一般放款科目貸放,其用途為農(漁)業產銷用,且核貸時借款人具會員資格。
    (三)既有貸款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已貸放案件,且年息為百分之五•五以上。
    (四)目前實際從事農(漁)業。
    (五)同意本貸款資金全部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者。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以符合下列各條件者為限:
    (一) 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農會正會員。
    2、 農保被保險人。
    3、 漁會甲類會員。
    4、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之農民。
    (二) 既有貸款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以統一農(漁)貸科目貸放者。
    2、 以一般放款科目貸放,其用途為農(漁)業產銷用,且核貸時借款人具會員資格。
    (三) 既有貸款年息為百分之五•五以上。
    (四) 目前實際從事農(漁)業。
    (五) 同意本貸款資金全部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