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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18B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十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3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之貸款期限以借款人既有貸款剩餘年限二倍為限,最長十五年;其剩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審酌借款人之償還能力,酌予延長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七年。
    修正文字,以資明確。
  2.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028號令修正第10點,並溯自98年1月15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之期限以借款人既有貸款剩餘年限二倍為限,最長十五年;未滿五年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審酌借款人之償還能力,酌予延長貸款期限,惟最長不超過七年。
    本貸款之用途為償還農漁民既有年利率高於百分之五•五之一般農貸本息,以減輕其利息負擔。現行規定本貸款之期限以借款人既有貸款剩餘年限二倍為限,最長十五年;未滿五年者,得酌予延長,最長五年,另規定本貸款以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惟實務上一般農貸之償還方式為到期一次償還本金,倘有還款困難,則可持續展延緩繳本金。農漁民多有反映旨揭貸款之貸款期限經核算未滿五年者,最長五年之規定較無彈性,於該期間,每半年償還一次本金,會有困難。為落實本貸款照顧農漁民之意旨,爰將「最長五年」之規定修正為「最長七年」。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之期限以借款人既有貸款剩餘年限二倍為限,最長十五年;未滿五年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審酌借款人之償還能力,酌予延長貸款期限,惟最長不超過五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