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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18C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9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及其班員。
    本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農業產銷班予以低利貸款、補助或獎勵,並以評鑑成績合格者優先,惟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資源有限及為切合產業政策,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本貸款對象增列須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評鑑合格之產銷班及班員。
  2.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80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之產銷班及班員。
    本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一、為落實本貸款促進產銷班發展之宗旨,修正第一項,將產銷班列為貸款對象。
    二、考量產銷班未具法人人格,增訂第二項,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以資明確。其貸款計畫應經班會決議通過後,確保符合產銷班整體發展需求。個別班員部分則維持現行規定。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之產銷班班員。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