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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18C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3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用途為提供產銷班或班員所須興修農業設施及購買農用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或週轉資金。但購地所須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本貸款資金用途應與借款人所屬產銷班登記之產業類別相關。
    為落實本貸款促進產銷班整體經營發展及提高農業經營效率之宗旨,爰於第二項增訂本貸款資金用途應與借款人所屬產銷班登記之產業類別相關。
  2.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80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用途為提供產銷班或班員所須興修農業設施及購買農用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或週轉資金。但購地所須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配合修正第三點規定,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用途為提供產銷班班員投資於所經營的農場,或為擴大經營業務,發展自動化、資訊化及商品化等,所須興修農業設施及購買農用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或週轉資金,但購地所須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