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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18C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四點之一
  1.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3號令修正

    第四點之一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申請人本人或 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本類貸款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本類貸款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另檢附收乳證明。
    一、本點新增。
    二、為確保貸款為合法經營者運用,爰增訂借款人申貸本貸款應依規定檢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畜牧場登記證書、養殖漁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