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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18C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十點
  1.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3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因應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等農漁項目生長週期特殊性,爰增訂並放寬其週轉金貸款期限。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5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