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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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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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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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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55084018C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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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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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3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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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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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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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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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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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