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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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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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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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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55084018C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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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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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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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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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08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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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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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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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 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 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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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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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每一借款人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以下同)三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五十萬元。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