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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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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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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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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55084018C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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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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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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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二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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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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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二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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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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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