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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18C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十三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5號令修正

    第十三點

    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二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為配合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政策政策,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對於取得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適用資本支出本金最長寬緩期限延長為三年,週轉金寬緩期一年之規定。
  2.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80號令修正

    第十三點

    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二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為配合推動安全優良農產品之認證政策,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對於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其資本支出本金最長寬緩期限延長為三年,並增訂其週轉金寬緩期一年之規定。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移列於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