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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106年7月26日修正名稱)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45070340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106年7月26日修正名稱)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70340A號令訂定

    第四點

    前點第三款與第五款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監控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括但不限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