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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106年7月26日修正名稱)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45070340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106年7月26日修正名稱)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70340A號令訂定

    第五點

    信用部應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信用部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二)信用部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
    1.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2.帳戶檔案。
    3.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