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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電腦(資訊)共用中心業務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014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電腦(資訊)共用中心業務要點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0143號令

    第五點

    檢查局檢查人員須持金管會所發之檢查證始得赴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執行檢查。
    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人員,應配合檢查人員要求,據實提供各項業務、財務帳冊簿籍、傳票、報表、電腦媒體等資料接受檢查,不得藉故推諉、拖延或隱藏。農會、漁會其他部門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同。
    受檢單位不據實提供各項業務、財務帳冊簿籍、傳票、報表、電腦媒體等資料接受檢查,或不配合檢查人員查核時,由金管會檢具事證函送農委會依法處置。
    檢查人員對受檢單位之財務、業務辦理抽樣查核,受檢單位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湮滅或竄改等情事,導致檢查結果與事實不符時,不可歸責於檢查人員。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