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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65070635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 第二點
  1.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70635號令修正

    第二點

    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如下:
    (一)同一法人(含農、漁會)戶:擔保授信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無擔保授信逾七千萬元、每戶累計逾一億元。但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不在此限。
    (二)同一自然人(含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歸戶:擔保授信逾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千萬元、歸戶累計逾八千萬元。
    (三)關係戶歸戶(含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以本人、配偶、父母為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業務股東之人及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營利登記之行號):擔保授信逾二億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億元、關係戶累計二億八千萬元。但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不在此限。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
    鑑於金融機構對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之授信,風險較低,且可支持政府施政,另實務上常以事先詢價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作業時間較為急迫。為提升全國農業金庫之經營效率及競爭力,修正第二點第一、三款,增列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2.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0330號公告訂定

    第二點

    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如下:
    (一)同一法人(含農、漁會)戶:擔保授信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無擔保授信逾七千萬元、每戶累計逾一億元。
    (二)同一自然人(含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歸戶:擔保授信逾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千萬元、歸戶累計逾八千萬元。
    (三)關係戶歸戶(含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以本人、配偶、父母為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業務股東之人及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營利登記之行號):擔保授信逾二億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億元、關係戶累計二億八千萬元。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