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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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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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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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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0965070635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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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 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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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7063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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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如下:
(一)同一法人(含農、漁會)戶:擔保授信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無擔保授信逾七千萬元、每戶累計逾一億元。但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不在此限。
(二)同一自然人(含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歸戶:擔保授信逾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千萬元、歸戶累計逾八千萬元。
(三)關係戶歸戶(含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以本人、配偶、父母為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業務股東之人及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營利登記之行號):擔保授信逾二億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億元、關係戶累計二億八千萬元。但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不在此限。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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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7033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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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如下:
(一)同一法人(含農、漁會)戶:擔保授信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無擔保授信逾七千萬元、每戶累計逾一億元。
(二)同一自然人(含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歸戶:擔保授信逾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千萬元、歸戶累計逾八千萬元。
(三)關係戶歸戶(含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以本人、配偶、父母為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業務股東之人及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營利登記之行號):擔保授信逾二億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億元、關係戶累計二億八千萬元。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