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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9754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65097543號令修正

    第五點

    本局收到申請書,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訴願案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其餘案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通知時,經核准案件,應指定日、時、處所;駁回案件,應敘明理由。
※查無相關函令